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72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24
【生效日期】199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5月15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涝池、蓄水池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
依法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所有。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计划、合理、科学”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