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 颁布时间
2012年09月24日
- 实施时间
2012年09月24日
- 颁布单位
拉萨市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第1号政府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管理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广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广场派出所应当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员密集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广场便民警务站协同广场派出所做好广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确有必要在广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经核准可以在广场举办的活动,管理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公安部门。”
四、删去第十条。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除应急车辆、工程车辆、管理处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广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八、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删去第(十)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