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文件来源

济南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济南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是济南市政府1988年7月11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济南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 发布单位

    81505

基本信息

【发布文号】济政发[1988]59号【生效日期】1988-07-11【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济南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济政发〔1988〕5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解决房产纠纷,维护房产管理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房产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三条市、区房管部门设立房产仲裁委员会,负责房产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房产纠纷案件,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对房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仲裁管辖

第六条凡因房产买卖、租赁、交换、转让、侵占、使用、妨碍、损坏及其他行为引起的一般房产纠纷,由房产所在地的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跨区域的房产纠纷,涉外房产纠纷,区房管部门直管房的房产纠纷以及其他重大的房产纠纷,由市房产仲裁委员会管辖或指定管辖。? 涉及房屋产权的纠纷和市房管部门直管房的房产纠纷,当事人亦可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房产仲裁委员会对下列房产纠纷不予受理:1.单位内部的;2.分家析产的;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办结的;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仲裁组织

第八条市、区房产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受同级房管部门领导,其办事机构为仲裁办公室。下级仲裁委员会接受上级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处理房产纠纷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书记员一至二人组成的仲裁小组进行。仲裁小组的成员,凡受理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房产纠纷案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如发现仲裁人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条房产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亦可聘请法律工作者出任法律顾问。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章 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