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四川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82〕86号

  • 发布日期

    1982-05-20

  • 生效日期

    1982-05-20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5-20

【生效日期】1982-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82年5月20日川府发〔1982〕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下简称》条例),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和开展技术革新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后,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可按《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主要包括《条例》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的五大类。在本单位推广的新技术,质量管理小组发表的成果,凡有显著经济效果的,也可按《条例》中的规定适当给予奖励。带有基建性质作为计划任务安排的技术措施项目,日常性的修旧利废,购置零部件组装设备或自制标准设备等,不作为技术改进项目计奖,但对其中革新改进部分可按《条例》给奖。

第四条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必须有建议人的见解、实施的具体方案(或图纸)和预期效果,如果只提空洞意见,无具体措施和办法,不能按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来处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每项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只给以一次性的奖励,不能重复授奖。其中,重大项目可同时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奖,但奖金只能得较高的一次。

第七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鉴于年经济效果不满一万元的四等奖项目,在企、事业单位占多数,为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开展小改小革的积极性,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四等奖内划几个小等级,如年经济效果五千至一万元,一千至五千元以及一千元以下等等,相应地奖金额也可在二百元以下划几个杠杠,并规定最低限度的起奖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