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湖北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
2015-05-05
- 发布单位
湖北理工学院
- 类型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应当持学校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当提前以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各教学院必须于注册完成次日,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备注未报到原因,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自动退学名单由教学院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第二章课程修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修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以上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学校下一次组织的考核(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成绩在合格以上者才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习、军训、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可按如下关系折算成百分制: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百分制可按如下关系折算成五级分制:99-90分,优秀;89-80 分,良好;79-70分,中等;69-60 分,及格;60 分以下,不及格。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该课程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的考核随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成绩如实记载,成绩表上注名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补考缺考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课程必须重修:
1、考核不合格的;
2、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3、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低于21 分的;
4、考试作弊的;
5、缓考不合格的;
6、免修课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