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为规范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办法。于2002-02-11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03-01生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发布文号
市政府令第110号
- 发布日期
2002-02-11
- 生效日期
2002-03-01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2年1月18日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00二年二月十一日
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享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居民的临时救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及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他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维持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为限,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