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西客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西客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在2013.03.21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哈尔滨市西客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13.03.21
- 实施时间
2013.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客站站前地区的管理,创建安全、有序、整洁、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客站站前地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客站站前地区,是指和谐大道、西宁北路、中兴右街、中兴左街、哈尔滨大街、规划路、西站大街、发展大道、东方大街、虹桥路、民主大街、龙嘉路、东方大街合围形成的除铁路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地上和地下公共空间区域。
第四条 站前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西客站站前地区的综合管理。
西客站站前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前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西客站站前地区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治安、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停车场秩序、经营管理及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负责协调铁路、地铁、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人流疏散、车流疏导工作;
(四)负责为旅客及群众提供导引宣传、信息咨询、秩序维护、救援等综合服务及应急管理工作;
(五)参与有关部门对设置在西客站站前地区派出机构人员的考核,并提出意见。
南岗区、道里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文化和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西客站站前地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临街的单位、个体业户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落实容貌、卫生、绿化、亮化责任制,并接受站前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清冰雪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按时清扫、全天保洁、按时清运。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的,设置人应当在3日内修复、更换,并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