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 外文名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methods of Sheny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or
- 颁布单位
沈阳市政府
- 有效性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和《沈阳市科技进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具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各类科技创业园等形式。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一)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者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五)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10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