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于2002年8月5日发布并生效。属于地方法规,内容共七章。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

    2002-08-05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陕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2002-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陕”战略,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促进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发展,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条例》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制教育。旨在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及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以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卫生技术人员都享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省和市(指各设区市,下同)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规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