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 发文日期
2015年1月16日
- 发文机关
公安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
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