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佩带枪支
  • 5.第三章使用枪支
  • 6.第四章调查处理
  • 7.第五章奖惩责任
  • 8.第六章附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 发文日期

    2015年1月16日

  • 发文机关

    公安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

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