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 发文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5〕103号
基本内容
琼府办〔2015〕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审议公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以及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精神,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重大改革和战略安排,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关键在地方,重点在市县。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不动产登记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统一领导,强力推进。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整合、机构建立纳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责转变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抓紧抓好本市县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地方立法、档案移交、数据衔接、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坚定不移地落实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无居民海岛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一个部门负责,实现我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重点突破、稳妥推进原则。坚持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稳妥推进我省不动产职责整合、机构设立、配套政策法规起草、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为我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便民利民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设立统一的窗口、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和方便公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保持工作持续性原则。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方向,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对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等重大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四、工作目标
2015年完成省、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制定资料整合移交方案,逐步有序开展资料移交,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和规范,启动试点工作。到2017年年底,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五、明确改革任务,履行工作职责,加快推进《条例》实施
(一)尽快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一是整合省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由省编办发文明确将房屋、林业、海洋、农业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二是加强对市县的指导,推动市县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由省编办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下发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和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市县机构设立和职责整合的指导和督促。三是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适当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试点工作。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选择2个市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试点。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市县尽快完成机构设立、职责整合、资料移交和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等,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业务。同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全省全面推广不动产登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制度建设。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梳理评估我省土地、房屋、林权、海域、无居民海岛等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研究起草《海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海南省不动产登记程序规定》及有关配套制度。各市县要对本地的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制定本地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