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在2007.06.19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 颁布单位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07.06.19

  • 实施时间

    2007.07.01

基本内容

于2007年2月1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州内投资开办的企业及其工会组织适用本条例。

民办非工企业单位及其工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建立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企业职工建立和加入工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帮助和指导职工建立工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工会。

第四条 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小组,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按照区域或者行业组织联合工会委员会。

企业女职工在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一名。

第五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在二百人以下未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可以设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六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期内工会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工会主席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空缺超过三个月时,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选举新的工会主席。

第七条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工会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女工主任任职期未满时,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工作。

第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女工主任任职期未满时,企业一般不得变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企业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书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