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文号
豫政〔2014〕84号
-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 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意见内容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要求,在总结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市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元。
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