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
81302
- 【发布文号】
闽政[2001]34号
- 【发布日期】
2001-10-20
基本内容
【生效日期】2001-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闽政〔200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购储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新时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
土地储备可采取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进行。属于以下情形的建设用地应进行土地储备: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包括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划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划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划拨土地;被法院查封拟拍卖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依法被没收的违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出让的国有土地;用地者申请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
(一)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由所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经过核查权属,测算费用,征询意见,审批方案后,依法定程序,对拟储备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收回或收购工作完成后,该地块即成为政府的储备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土地储备资本金,并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适当额度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的收益扣除储备开发成本和有关税费后,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三)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取得储备地块的拆迁许可,或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居民安置等工作,实行“净地出让”;也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各土地储备机构在运作期间应做好土地市场预测,根据需要确定土地储备面积,并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同时应加强对储备地块的评估和地价走势的预测,以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