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2〕58号
【发布日期】2002-06-01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办字〔2002〕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 资格。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至少应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五条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其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