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哈尔滨市1993年11月10日颁布《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12月1日生效。颁布此项法律法规以遏制噪声、烟尘、废气、废水、废弃物等污染危害。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发布单位
80805
- 发布日期
1993-11-10
- 生效日期
1993-12-01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现发布《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以下简称居住环境)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环境保护,是指居住环境不受噪声、烟尘、废气、废水、废弃物等污染危害。
第四条居住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全市居住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环保、公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工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设计和建设单位设计、建设有噪声、振动、烟尘等污染的经营性房屋时,应当同时设计、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房屋,不准开设对居住环境有污染的营业项目。
第七条在居民区内申请开办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的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向所在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凭申报登记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经开办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区环保部门办理污染防治手续。
第八条在居民区内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进行宣传活动,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在居民区内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不准超标准排放噪声。
第十条居民在室内使用产生音响的家用电器、乐器、或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噪声,不准干扰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