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在2005.12.26由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 颁布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5.12.26

  • 实施时间

    2006.02.01

基本内容

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料,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社会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历史记录及与之有关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征集,是指本市各级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档案资料收集进档案馆的活动。

第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征集档案资料所需经费。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的征集工作,查处征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资料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对档案资料征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

(一)各历史时期形成的公务及私人文书,如:公文、信函、布告、契约、家(族)谱、年谱、日记、票据、账簿等;

(二)各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音像资料和实物;

(三)各历史时期单位和个人自行编制、撰写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及地方特色的报纸书刊及文章,如:古籍、史志、文学、艺术作品、风土民俗读物、行(专)业报刊、资料集等;

(四)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文化遗产及各类保护区、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的档案资料;

(五)本籍或曾经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一定影响人物的档案资料,包括亲笔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音像、实物等;

(六)具有地方代表性的名、特、优产品的档案资料;

(七)民主党派、宗教组织、社团组织形成的档案资料;

(八)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各项荣誉的证书、奖牌等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