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03年6月6日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徐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二○○三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以下简称"商城和步行 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良好经营秩序,促进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发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城地区是指从解放南路百货大楼戏马台分店沿户部 山东至解放南路、北至马市街、西至彭城南路、南至崔焘故居。彭城路步行街是指北起建国路、沿彭城南路 、剪子股至和平路。
第三条云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管理。云龙区人民政 府下设的户部山商城管理处(以下称"商城管理机构")是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管理、建设、经营、旅游、购物、娱乐 等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规 划要求,各类建筑和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商 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机构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
(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