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具体内容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是一部本溪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98年12月01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

    80620

  • 发布日期

    1998-12-01

  • 生效日期

    1998-12-01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简介

【发布单位】80620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具体内容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六十号)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11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物拍卖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我市公物处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组织处理公物,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承担公物拍卖业务。

第四条处理下列公物,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一)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检察机关依法追回的物品,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和获得的无主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