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是一部本溪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98年12月01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
80620
- 发布日期
1998-12-01
- 生效日期
1998-12-01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简介
【发布单位】80620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具体内容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六十号)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11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物拍卖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我市公物处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组织处理公物,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承担公物拍卖业务。
第四条处理下列公物,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一)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检察机关依法追回的物品,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和获得的无主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