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县城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川县县城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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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县城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县城管局是城区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城区洗车场的日常管理、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损坏市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污水横流、占道经营、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城区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城区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城区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城区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是城区城市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区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在城市规划区申请设立从事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区洗车场,应向县牵头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并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三)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四)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不占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