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送国务院批准,农安县被列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开展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城居保险),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农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 地方
农安县
- 类型
方案
- 内容
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原则
城居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居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试点启动基本实现对全县城镇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险。
基金筹集
城居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居保险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按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居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县政府按6:4比例分担。
(三)对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四)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城居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居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发布。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