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在2000.04.21由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0.04.21

  • 实施时间

    2000.04.21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工作,并有权责令改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当登记行为。

第六条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或备案:

(一)省级事业单位;

(二)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的事业单位;

(三)其他单位举办的冠以青海省行政区域名称字样的事业单位;

(四)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前款所列事业单位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七条 州(地、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登记管理。

第八条 申请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