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3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房地〔2006〕69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共20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印发机关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文号
国管房地〔2006〕69号
- 印发时间
2006年3月23日
- 施行时间
2006年3月23日
简述
2007年5月18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管房地〔2006〕69号,2006年3月23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绩效评价活动科学、规范,根据《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活动(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决策、准备、实施、竣工和运营过程中某一阶段或全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对比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达到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改进项目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对项目自我评价和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由其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独立评价。
第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管理和反馈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的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评价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开展项目自我评价工作;
(二)分析汇总项目自我评价情况,确定需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及其评价方式;
(三)选择承担绩效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监督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库。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绩效评价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自我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