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殡葬在线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殡葬在线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实施日期
2015年9月1日
- 有效期至
2017年8月31日
- 发布单位
山东省民政厅
基本内容
山东省殡葬在线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信息化管理,确保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殡葬管理在线系统是指省民政厅开发的,供各级民政部门应用的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和殡葬服务机构应用的殡葬服务在线系统。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殡葬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省殡葬管理信息化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的开发、升级、运行和数据管理工作;
(三)组织对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解释系统应用中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加强技术防护措施,做好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系统24小时畅通;
(五)建设全省殡葬数据中心,开发利用数据信息。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民政厅做好殡葬信息化建设的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审核殡葬服务收费的规范性和殡葬管理在线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应用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维护和更新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在当地民政网站公示;
(四)应用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办理公墓审批、年检和组织骨灰撒散信息发布工作,并在民政网站公示;
(五)设区的市负责省民政厅返还殡葬数据信息的应用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