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航空层
飞航空层(或称飞航空层高度,简称空层,英文为flight level,英文简称为FL)是由1013.2百帕(标准大气压,76厘米水银柱)气压面为基准,按一定垂直间隔在空中划分的飞行层次。将飞行中的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上,使航空器之间保持垂直间隔,用以维护飞行秩序,防止航空器相撞。有主用、备用飞行高度层和冬季、夏季飞行高度层。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飞航空层
- 外文名
flight level
- 主要作用
调度飞行活动、解决飞行冲突
简介
飞航空层是台湾省定制的《飞行及管理办法》里的术语,在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里,这个概念被定义为“飞行高度层”,专业释义是指以1013.2百帕气压为基准的等压面,各等压面之间具有规定的气压差,以标准大气水平面为基准面,按一定高度差划分的高度层。
飞航空层是调度飞行活动、解决飞行冲突的一种主要调配方法。它按规定把空间划成不同的高度层,将飞机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上飞行(此高度不一定是航空器的真正的海拔高度),使飞行之间保持有安全的高度差。
飞航空层配备
为了确保安全和有效利用空域,便于运行管理,需要对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高度配备进行科学规划和配置。世界各国配备飞行高度的方法也不尽一致,但都是以航线角来配备飞航空层高度的。
巡航高度层配备
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巡航飞行高度层飞行,我国现行的巡航高度层配备如上图所示。巡航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 1.
真航线角在0°~179°范围内,高度由900~8100m,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12500m,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m以上,每隔1200m为一个高度层。在12500m(含)以下满足“东单”的原则。
- 2.
真航线角在180°~359°范围内,高度为600~8400m,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12200m,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m以上,每隔1200 m为一个高度层。在12200m(含)以下满足“西双”的原则。
- 3.
巡航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的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如果航线的个别航段曲折,应当根据该航线总的方向规定。
非巡航高度层配备
机场塔台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垂直间隔在12500m以下不得小于300m。
从600~8400m(含)以下,每隔300m为一个高度层;8400m至8900m间隔500m为一个高度层;8900m至12500m,每隔300m为一个高度层;12500m以上,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作起落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最低安全高度层上的航空器,其垂直间隔不得小于300m。
机场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层,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8400m(含)以下时不得小于300 m,8900m(含)至12500m(含),不得小于300m,12500m以上,不得小于600m。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扇区最低安全高度。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m开始,每隔300m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m,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m。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高度在8400m以下时,每隔300m为一个高度层;8400~8900m,为一个高度层;高度8900~12500m,每隔300m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m以上,每隔600m为一个等待高度层。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安全高度。
飞航空层选择考虑因素
- 1.
只有在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m、大气压不低于1000hPa(750mmHg)时,才能允许在600 m的高度层飞行,如果最高标高超过100 m、大气压低于1 000 hPa(750 mmHg)时,巡航飞行高度层应当相应提高,以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 2.
航空器的最佳巡航高度层;
- 3.
航线天气状况;
- 4.
航线最低飞行的安全高度;
- 5.
航线巡航高度层占用和空闲情况;
- 6.
飞行任务的性质。
在同一航线有数架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如果不能配备在不同的飞行高度时,可以允许数架航空器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层内飞行,但是各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