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政府转发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奖励办法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引言
青海省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办法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2014年9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4〕30号)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金融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体内容
奖励原则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为导向,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坚持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小微企业为导向,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范围
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的范围为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直接融资企业、个人。
(一)本办法所指市(州)政府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
(二)本办法所指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三)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村信用联社等。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证券期货法人机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的地区总部、分公司和营业部,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基金公司法人机构,保险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等。
创新型金融机构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金融服务机构等。
(四)本办法所指直接融资企业为通过债券、股权、信托、票据、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及其他创新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且融资资金70%投放在省内的本省非金融企业。
(五)本办法所指个人为在全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中表现突出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受奖励的先进个人。
奖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