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或转移,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界限、他项权利等初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须依法办理的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青岛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他项权利人均须自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一)依法通过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