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开县特大井喷事故
2003年12月23日深夜,“12·23”特大井喷事故突然发生,富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猛烈喷射30多米高,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向四周弥漫,距离气井较近的重庆市开县4个乡镇6万多灾民需要紧急疏散转移。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
- 事故时间
2003年12月23日
- 事故地点
重庆市开县罗家寨
- 事故影响
4个乡镇6万多灾民
- 死亡人数
243人
- 疏散人数
65000余人
- 受伤人数
2142人
- 经济损失
6432万元
案发过程
2003年12月20日下午,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在监测钻井作业时,地面监测仪突然接收不到安装在井下的测斜仪发出的信号。身为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的王建东在重新制定钻具组合时,违章决定卸下原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宋涛身为钻井队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明知王建东的决定,违反规定却没有表示异议,并且按照王的决定,指令他人填写了作业计划书,并宣布了卸下回压阀的指令。
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被告人向一明在带领工人进行起钻作业时,违反“每起出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的规定,每起出6柱钻杆才灌注一次钻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产生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之一。身为录井员的被告人肖先素,负有监测起钻柱数和钻井液灌入量的职责,因工作疏忽,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在发现后也没有履行职责立即报告当班司钻,致使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排除。
对卸下回压阀这一严重违章行为,身为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吴斌,未按规定参加班前会和审查班报表,致使回压阀被卸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在补签22日的班报表时,吴斌发现回压阀被卸的严重违章行为后,既没有立即整改,又不及时报告,使得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得到消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斌没有按照规定安排专人监视井口的喷势情况,检测空气中硫化氢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确定点火时机、控制有害气体进一步扩散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被告人吴华在主任工程师请示点火时,以现场情况不明为由不同意点火,但又不及时督促或指派人员查明现场情况。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汇报后,仍违反规定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华违反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延误了点火时机,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调查分析
从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国务院调查组获悉,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论证,认定这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论证,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为破坏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认定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各方处理
1223井喷事故发生后,四川省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立即派出技术专家,赶往事故现场研究抢险方案。12月24日,天然气井的放喷管线被成功点燃,部分地减轻了有毒气体的蔓延。随后,中石油集团公司也派出工作人员到重庆开县进行抢险指挥,并且看望了当地的部分受灾群众。
处理结论
经国务院批复,由监察部直接查办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等特大事故已经结案,16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中石油川东北气矿“12·23”井喷特大事故6名责任人被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他们是:
吴斌: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队长
王建东: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
宋涛: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技术员
吴华: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向一明: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肖先素: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录井4小队录井工
社会影响
“12·23”井喷事故的发生、发展和扩大,这6名责任人中有技术人员,有一线作业工人,也有管理者。虽然他们岗位不同,职责不同,但一个个习以为常的违章,使他们每个人都成为了酿成这场灾难的一个个环节,每个人的“小过失”终于叠加成了我国石油行业伤亡人数最多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