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在1990.02.13由交通部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交通部
- 颁布时间
1990.02.13
- 实施时间
1990.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和限超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港口、内河航道、公路建设大、中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小型基建项目和限超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简称建设项目),均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禁搞计划外项目。对搞计划外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停止拨款、拨料,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为三类:
(一)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500万元)。
(三)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
第五条 第一、二类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第三类建设项目可依据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一般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部下达的年度计划)进行初步设计。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招标文件。
(三)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合同。
(四)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五)向部工程管理司报送申请开工报告。
(六)与承包厂商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