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 5.参考资料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是国家林业局颁布施行的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 地区

    全国

  • 目的

    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

  • 实施

    自公布之日起

简介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