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 4.总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5.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
  • 5.1.第六条
  • 5.2.第七条
  • 5.3.第八条
  • 5.4.第九条
  • 5.5.第十条
  • 5.6.第十一条
  • 5.7.第十二条
  • 6.教师和学生
  • 6.1.第十三条
  • 6.2.第十四条
  • 6.3.第十五条
  • 6.4.第十六条
  • 6.5.第十七条
  • 7.教育投入与保障
  • 7.1.第十八条
  • 7.2.第十九条
  • 7.3.第二十条
  • 7.4.第二十一条
  • 7.5.第二十二条
  • 7.6.第二十三条
  • 7.7.第二十四条
  • 7.8.第二十五条
  • 8.附则
  • 8.1.第二十六条
  • 8.2.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于2013年7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 发布日期

    2013年07月24日

  • 实施日期

    2013年10月01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少数民族教育科技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2013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教育,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少数民族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教育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教育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少数民族教育的相关工作。

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民族部(班)、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发展具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优先规划、建设标准化寄宿制民族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