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物价管理权限的划分
  • 5.第三章 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的管理
  • 6.第四章 价格争议的仲裁
  • 7.第五章 物价监督
  • 8.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 9.第七章 附则

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1982.06.19

  • 实施时间

    1982.0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价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安定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经济利益,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搞活经济,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物价管理根据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采取国家定价为主,辅以浮动价、议价、集市贸易价等多种价格形式进行管理。

国家定价是指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物价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第三条 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外,其余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分别由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的主管部门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不得越权行事。

第二章 物价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四条 县(市)以上物价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当地情况,规定各行业产品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管理并综合平衡本地区的物价;制定和调整分管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各种差价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组织衔接地区之间的价格;监督检查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对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物价管理奖惩工作;仲裁价格争议。

第五条 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下列价格:

(一)国务院各部门管理以外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包括超购加价、价外补贴)、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议购议销品种的范围及最高限价和价格控制幅度;

(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以外的主要工业品的出厂、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品种范围和价格浮动幅度;

(三)省内主要交通运价、农村电话资费、学费、文娱体育票价、医疗收费等非商品收费标准;

(四)主要商品的地区、购销、批零、规格、质量、季节等差价和调拨作价原则。

第六条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下列价格: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管理以外的重要农副产品收购、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和议购议销品种的价格;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管理以外的重要工业品出厂、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品种范围和价格浮动幅度;

(三)省管理以外的交通运价、装卸搬运费和重要的市内公用事业、修配、生活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规定的各项差比价原则、差率和价格控制幅度,具体安排本地区的重要商品价格;

(五)其它需由地(市)、自治州统一管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