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青岛市租赁私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青岛市租赁私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1-20

【生效日期】1993-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租赁私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0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私房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在户籍管辖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作为一个户籍管辖区;其他各县级市、区分别以市或区作为一个户籍管辖区)内,无常住户口,而租赁私房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青岛市公安局和各市、区公安(分)局是辖区内租赁私房暂住人口的户籍主管部门。

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租赁私房暂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私房租赁监理登记手续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房管部门出具的证件,到其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青岛市暂住人口租赁私房居住许可证》、《房屋租赁人员登记簿》后,方可将其私房出租给暂住人口居住;暂住人口必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后,方可租赁私房暂住。

《青岛市暂住人口租赁私房居住许可证》、《房屋租赁人员登记簿》每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暂住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租赁私房暂住手续:

(一)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