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救济对象和标准
  • 5.第三章救济金的审批和发放
  • 6.第四章救济资金
  • 7.第五章扶持和照顾
  • 8.第六章救济工作的监督
  • 9.第七章附则

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

《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在1999.02.13由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

  • 颁布时间

    1999年02月13日

  • 实施时间

    1998年12月01日

  • 颁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以及金港新区筹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其所属民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筹委会和市民政局的领导、指导下,负责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工作。

农委、工商行政、税务、教育、卫生、建设、残联等部门应采取扶持和照顾等措施,积极为农村特困户的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三条 农村特困户救济,应坚持特困户自我保障、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救济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具有我市农村户口,因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成员死亡或长期患病等原因,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00元(较富裕的县(市)、区可视当地具体情况高于上述标准)的农村特困户,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给予救济,并由乡、村两级保障每人每年250公斤的口粮。

特困户按国家、省、市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已享受救济且标准高于本办法的,仍按原标准给予救济。

第五条 家庭收入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各种劳动收入;

(二)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继承所得;

(三)家庭成员的农村养老保险给付金;

(四)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五)其他应计入的合法家庭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人员所发给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及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特困标准和救济标准。

第三章救济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农村特困户申请救济金,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