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大连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基本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贯彻落实《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大连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探索企业、街道(社区)不同层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培育和树立一批市级循环经济典型,为全市各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参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大连市辖区内具有循环经济发展潜力或者已具备循环经济发展基础的企业和街道。街道为非农街道。
(二)申报条件
1、总体要求
试点示范企业、街道应重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基础良好;试点期间内能在循环经济发展某些领域和方面取得一定突破,成效明显。
2、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以及本市的相关产业政策。以石化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产业、船舶制造产业、零售业、旅游业、物流业、餐饮住宿业、生态农业等企业为重点。
(2)在区域经济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有行业和区域示范作用。
(3)近年来无重大环保事故发生。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
(4)试点企业已建立低碳、绿色、循环发展的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基础和管理基础;试点期间,能建立较完备的资源能源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重点项目建设,企业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废弃物排放量大幅减少,可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试点示范街道申报条件
(1)街道在经济、社会领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具备一定的基础,具有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社区或典型企业。
(2)街道居民具有较强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意识。
(3)街道具有一定的进行循环经济及低碳相关理念和知识宣传的场所和设施。
(4)街道具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