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公告
  • 4.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 决策单位

    广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通过时间

    2014年3月27日

  • 施行时间

    2014年6月1日

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二届第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已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以下简称骑楼街区)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传承骑楼建筑风格和促进骑楼文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骑楼街区及其骑楼建筑的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骑楼街区东起石鼓路、大东下路、阜民路、南环路,北往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至龙母庙,西、南至四坊路、九坊路、五坊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西江一路、西江二路所围合的区域,具体保护范围详见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图。

骑楼街区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第三条 骑楼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负责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将骑楼街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骑楼街区保护协调机构,协调、指导、监督骑楼街区保护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商务、工商、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骑楼街区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骑楼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骑楼街区的保护和建设。

第六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骑楼街区保护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和推进骑楼街区保护可持续开展。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骑楼街区保护和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通过骑楼街区内合理的商业运作方式获得的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