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
《珠海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是一部广东省珠海市政府相关部门于2001年06月14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珠海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
81911
- 发布日期
2001-06-14
- 生效日期
2001-06-14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简介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2001-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具体内容
珠海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
(2001年6月14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为做好全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做好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和优势,使他们成为能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按需施教,分类培训,市、县(区)、镇三级机构分步实施。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选择相结合,通过组织分流人员到市委党校参加分流前的培训和输送部分分流人员到有关高等院校进行2-3年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脱产学习,提高分流人员的学历和知识层次,为二次择业做好准备。
二、对有关分流人员实施相关的培训
为了更好地做好分流人员的工作,除实行退休和离岗退养、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外,对实行转制分流、加强企业、充实到基层的分流人员将组织分流前的知识更新培训。培训采取分级实施的办法,市直机关分流人员将由市委党校组织培训;县(区)镇机关分流人员将参照市的做法由县(区)负责组织培训。对将参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班学习的分流人员,可视自身需要参加有关高等院校组织的考前培训。
三、参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班学习的分流人员的培训办法
1、培训形式、承担院校及报考条件
(1)培训形式。分流人员参加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四种:①研究生学历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②攻读硕士专业学位;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④定向专业教育,包括大专学历教育和本科学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