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了健全党的民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加强党委自身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对我院党委民主生活会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每学年召开一次党委民主生活会,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在年末召开。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时,报上级批准。

第三条民主生活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党委成员参加,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书记或副书记一般不能缺席。因故缺席的党委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书记或副书记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列席民主生活会的成员由党委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民主生活会要围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交心通气,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以下内容上进行检查总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的情况;艰苦奋斗,联系群众,勤奋工作,遵纪守法,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以及上级布置的指定内容。每次民主生活会要从学院的实际出发,突出解决一两个问题。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的准备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应根据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围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认真学习有关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通过开展个别谈心交换思想。

民主生活前应有组织地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在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民主生活会前十天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以便上级派人参加。

第六条民主生活会遵循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委内部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好会。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必须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

第七条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委解决的,应尽快制定改进措施,抓好落实。要上级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院党委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后的十五日内,向上级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委员的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九条民主生活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