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决定
  • 4.附件
  • 4.1.附件1
  • 4.2.附件2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6年12月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6〕42号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分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与监管、调整和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发展企业年金、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11部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印发机关

    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六政〔2006〕42号

  • 印发时间

    2006年12月9日

  • 施行时间

    2006年1月1日

决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政〔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精神,现就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按照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六安的要求,结合实际,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为实现省级统筹作准备;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 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本《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四、加强基金征缴与监管

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7年7月起,我市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不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规定的缴费基数上,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察,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大企业欠费的清缴力度,确保应缴尽缴。企业破产、改组、改制时,要保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县区政府(管委)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要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基金安全。

五、调整和做实个人账户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当期储存额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从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加强对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逐步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