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年10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2〕112号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5部分18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印发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号
皖政〔2012〕112号
- 成文时期
2012年10月31日
基本信息
2012年10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2〕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在政府及部门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各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人力、财力及物力上给予倾斜。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尚不清晰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及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引摊入市。对持证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发证机关实施监管;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
关于食品储存与运输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摊贩的监管。农业(渔业、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本地鲜活农产品和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的监管。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含配餐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粮食部门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环节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
对非专业从事食品储存与运输的企业在食品储存、运输环节食品的监管,按照“谁委托谁负责,依委托主体确定相应监管部门”的原则执行。
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索证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督促食品企业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问题食品召回及下架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加强产销对接,提高食品储存、运输、流通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通过约谈、诫勉、集中培训等措施,督促企业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四)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行政机关及其个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其业绩评定、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