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6月17日

基本内容

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落实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工作要求。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力度,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护知识;强化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二、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3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落实预防措施,提高防治水平,保障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要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6强化培训教育。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接触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物质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要按规定对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能力。

7认真做好申报及告知工作。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要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8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9严格限制使用有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无毒物品代替有毒物品、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确需使用有毒物品的,其浓度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中文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要严格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10确保工艺技术和现场管理合法合规。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生产布局要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防护设施和通风报警装置,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信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11规范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要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2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