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规定
《厦门市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规定》是一部福建省厦门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89年01月25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厦门市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
81308
- 发布文号
厦府[1989]综038号
- 发布日期
1989-01-25
- 生效日期
地方法规
简介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9]综038号
【发布日期】1989-01-25
【生效日期】1989-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具体内容
厦门市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规定
(1989年1月25日厦府〔1989〕综038号)
为了保持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的准确、可靠,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市使用、制造、修理、销售、进口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接受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计价器的使用。
1、使用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厦门市计量所申请办理强制检定手续。由市计量所安排检定日期,检定周期为6个月。经检定合格后在计价器上标明有效期限的合格标志,无合格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计价器必须安装在汽车上便于监督的明显部位,不得隐匿。
3、计价器按键上的字样必须保持完整、清晰,不得遮盖。
4、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保持其计量性能准确可靠,不得伪造数据。
5、禁止涂改、伪造计价器的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