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导语
  • 3.正文

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导语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管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接受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征收部门收取一定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征收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不少于50%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经验;法律类、工程类、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地设区市及平潭市综合实验区征收部门初审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五)征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花名册;

(六)征收工作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