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
2015年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人社厅发〔2015〕109号印发《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2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社会保障(个人)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人社信息函〔2008〕6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文号
人社厅发〔2015〕109号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2015年6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6月30日
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6月30日
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为加强对社会保障卡选用芯片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障卡的产品规范性和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芯片厂商面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芯片,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三条 芯片厂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2.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IC)卡芯片产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EAL4增强级产品安全资质证书;
3.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实际销售各类CPU卡芯片总量不少于1亿张。
第四条 备案芯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家IC卡注册中心颁发的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