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 文件编号

    皖发〔2006〕8号

  • 发文时间

    2006年6月9日

  • 发文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2006年6月9日)

皖发〔2006〕8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性转变,是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选择。省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科技规划纲要》。这一纲要立足我省实际,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对未来15年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是指导创新型安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走创新型崛起之路,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安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切实增加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资金投入

1 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省级财政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市、县财政科技投入也要实现大幅度增长。从2007年开始,省级财政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收入的实际增幅。到2010年,全省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2 引导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申请政府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达到其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应不低于3%,其他工业企业应不低于1%。政府支持的有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有企业牵头或参与。对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购买补助经费。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3 切实保障科技专项顺利实施。对《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实施。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科技富民强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利保护与促进等科技专项工作的经费投入。

4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调整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进行全过程的评估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追踪问效机制。

三、认真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在3年内全部折旧完毕。

3 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新创办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支出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4 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

6 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5年,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