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居住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居住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1994.03.22由抚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居住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1994.03.22
- 实施时间
1994.03.22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住小区管理,为居民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是指包括住宅及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总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开发企业建设、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的居住小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居住小区实行属地管理与专业部门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由房管、环卫、公安等单位或部门以及住户代表参加的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管理。由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的居住小区,可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对居住小区管理的界定、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六条 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任主任,由房产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或部门领导人员任副主任。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安排小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居住小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小区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居住小区的房屋、市政、绿化、环卫、治安、交通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发展多种经营,实行有偿服务;
(四)征收、使用小区管理经费;
(五)维护小区内的社会治安,组织创建文明小区和小区达标活动;
(六)搜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居住小区管理费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街道办事处每月向居住在小区内的每户居民收取小区管理费2元,已交管理费的居民不再交纳卫生费。
(二)建设或开发单位在居住小区竣工验收移交时,按小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向当地居住小区管委会交纳一次性管理费,物价部门在审批商品房价格时可计入价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