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由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颁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
2014.10.08
- 实施时间
2014.12.01
法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公告、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组织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三)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定期公告;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