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部江苏省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93年08月04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
81005
- 发布日期
1993-08-04
- 生效日期
1993-08-04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简介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8-04
【生效日期】1993-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具体内容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4日宁政发〔1993〕186号)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微利房、福利房销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系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内外销售(包括预售,下同)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房地产经营开发权;
(二)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