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经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1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该《办法》共22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合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 类别
政府规章
- 成文时间
2014年11月7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1月1日
基本信息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 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庆军
2014年11月7日
管理办法
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 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三条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餐厨垃圾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主管部门负责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污水排放设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