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多年来,在江苏省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社会救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在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上仍显得不足,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基础上,细化了救助对象,规范了救助程序,加强了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强调了“托底线”、“救急难”功能,完善了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提升了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密织牢了民生保障的安全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文号
苏政办发〔2015〕101号
- 发文日期
2015-10-16
- 施行日期
2016-01-01
- 发文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通知
苏政办发〔2015〕10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 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配合;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